必发88手机在线官网教学督导工作规定
(2019年12月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为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,完善教学质量监督工作机制,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和有效发挥督导作用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基本原则
(一)方向性原则:从OBE、大督导理念出发,不断更新教育理念,与时俱进,引导广大师生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活动。
(二)客观性原则:深入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实际,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和指导,实事求是地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。
(三)平等性原则:平等待人,尊重督导对象,以平等、信任、合作的方式进行工作。
(四)激励性原则:激励督导对象,调动其积极性。
(五)科学性原则:理论与实际相结合,确保督导结论的客观性、准确性和公正性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三条 实行学校、学院两级督导制。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,是相对独立于教学行政管理部门的教学监督组织;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校级教学督导组,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领导下,在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组织下,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。学院(部)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,在院长领导下,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。
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组成。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,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副校长担任,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担任。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,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。
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分为:本科教学督导组和研究生教学督导组。本科教学督导组由工科组、文理组、实验组构成。
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和教育教学理念先进,教学水平高,教学效果好,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,热心教育教学,实事求是,坚持原则,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的我校资深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。
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任期聘任制。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推荐,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聘任,每届聘期为三年。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,由学院聘任,每届聘期为三年,报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备案。
第三章 工作责权
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。负责对学校、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、评估、咨询等,具体如下:
(一)对学校教学及其管理过程进行监督、检查和评估,并提出建设性的指导意见;
(二)对学校、学院教学质量保障运行情况、学院(系、教学部)执行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,每年抽选进行专项监督及评价。
(三)对全校申请晋升正高级职称的教师(包括教师、实验系列)进行课堂督导。通过听课督导、审阅相关教学材料,了解教师的教学水平、教学方法、教学内容和教学状态,了解学生课堂参与、学习状态、学习效果,给出课堂教学评价,作为晋升职称的基本条件。
(四)学校安排的其它专项教学督导。
(五)对研究生课堂教学进行督导,促进研究生课堂教学的规范性、严谨性。
(六)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仲裁。对教学质量评价有意见的教师,学院进一步审议后仍有异议,可向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提出申诉,学校组织教学督导组对申诉教师进行督导评议。
(七)多渠道搜集并整理各层面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,提出改进对策,并对改进措施的落实和效果进行督导。
(八)根据学校工作要求,参加对学院、专业、教学基层组织、教师、学生、课程、毕业设计、课程设计、实验、试卷等专项评估。
(九)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教师、学生座谈会,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(十)参与学校安排的教学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工作;
第九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。负责对教学基层组织和教师教学工作的监督、评估、咨询等工作职责,具体如下:
(一) 负责学院(部)教师课堂教学督导工作
1.负责拟晋升副教授及以下职称教师(包括教师、实验系列)的教学督导工作;
2.对本院近三年新入职教师进行跟踪督导;
3.对开新课、新开课教师进行教学督导;
4.对其他教师进行随机督导,原则上要确保每学年对学院所开设的课程进行听课或看课,对评价良以下的教师全覆盖督导。
(二)对教学基层组织及其它主要教学环节,包括实践教学、考试、毕业论文(设计)、实验室建设等进行监督,将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落实改进;
(三)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仲裁。对教学质量评价有不同意见的教师,可以向学院督导组提出申诉,由学院教学督导组对申诉教师进行督导评价;
(四)完成其它教学监督、评估、评价任务。
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具有以下权力:
(一)对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、教学质量等进行监督、检查和评估的权力。
(二)对在教育教学中做出成绩或存在问题的被督导的单位和个人,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的权力。
(三)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相关的文件、资料、档案并汇报有关情况的权力。
(四)对违反方针、政策、法规的行为,督导组有权予以制止的权力。
(五)督导组对被督导的教学单位和教师,存在问题的,可责令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,必要时进行复查的权力。
第四章 工作实施
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组织开展。
第十二条 采取线上、现场相结合的督导方式。
第十二条 完成督导任务后,在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组织下,在教务处、实验室管理处、学生处等部门的配合下,实事求是地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,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。
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学期考核,并将督导运行情况纳入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体系。
第十四条 督导结果可作为各类教学评奖、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参考依据。
第五章 工作要求
第十五条 督导工作程序为:
(一) 每学期初,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和各学院依据学校和学院的
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,确定本学期督导、督查任务。
(二) 教学督导组按照具体工作计划开展工作。
(三)学期末,各级教学督导组将教学督导工作总结,统一报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备案,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进行全面总结分析,形成教学质量督导报告。
(四)校级职称督导结果评定。在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组织下,由督导专家组组长、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组成成绩评定小组,进行督导结果最终评议评定并及时反馈学院。
(五)院级职称督导结果评定按学院督导规定执行,并将评定结果报教学质量与监督办公室备案存档。
(六)相关部门与各学院应根据督导专家的反馈意见,认真予以落实整改。
(七)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及各学院应将督导工作计划、总结、通知、听课记录、座谈记录、会议记录、调研材料、信息反馈等原始资料归档,妥善保存。
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专家按要求参加学校、学院指定的专项检查、评估在内的其他各类督查工作。督导专家在开展各项工作时,应做到实事求是、公平公正、重在沟通,在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、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。
第十七条 各学院、各相关部门及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,接受督导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认真落实、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十八条 学校学院设督导工作专项经费,包括常规督导经费和专项督导、督查经费,保证督导工作的正常运行。
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量,给予专家督导津贴;因学科专业及专项督导特点,在聘督导专家无法完成督导任务时,教学督导委员会临时聘任其他专家,并按工作量给予督导津贴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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